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的通知
甬经信技改〔2016〕134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宁波实施纲要》、《关于加快智能装备产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68)文件精神,顺应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促进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质量、效益提升,助推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工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24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改造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行业条件
改造试点项目应属于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家电、纺织服装、文体用品、汽车零部件行业。
(二)企业条件
改造试点项目由试点应用企业联合装备制造企业、装备集成商、软件开发公司等一家或多家合作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其中:
1.试点应用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装备集成商应是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各参与企业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2.试点应用企业在本行业中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愿意研制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等在本行业中推广应用。
3.合作联合体应具有较强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创新、制造、集成技术能力;具备自动化生产流程设计、智能化制造整体解决方案设计、工业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应用等能力;具有产品营销推广能力。
(三)项目条件
1.研制基于独立专用加工单元、工业机器人、控制设备、检测设备、包装设备等核心技术装备集成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生产装备(流水线);或在研制自动化(智能化)成套生产装备基础上配置其他核心技术装备,并融合工业互联网应用,形成离散型智能制造或流程型智能制造模式。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万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申报要求
(一)改造试点项目合作中的试点应用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装备集成商任一方均可牵头,会同其他各方联合申报。牵头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改造试点项目申报书、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到当地经信部门。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对申报的项目内容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7月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上报市经信委。
三、补助标准
(一)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技术、软件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拨付到试点应用企业,合作方在与试点应用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可明确分享补助资金的比例。
(二)试点应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财政技改专项资金可同时支持改造试点项目。
联系人:梁斐,联系电话:89186406,电子邮箱:79060232@qq.com。
附件: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2016年度)申报书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