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正文

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行业行规>正文

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行规行约

发布时间:2018-09-03 15:32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

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推动和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旨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产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及本业内所有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产业链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五条 提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讲究信誉,维护行业良好的经营秩序。反对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的利益的事。 

第六条 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就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假冒、伪劣、超标等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必须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构建行业诚信守约体系。依法依规签订并严格执行商务契约,保证按质、按量、按时提供实物或服务产品,不恶意拖欠货款,共同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努力构建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做到不采用、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低价倾销,不价格欺诈,不搞恶意竞争,不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贬低竞争对手。鼓励企业之间深化合作,创新经营模式。业内企业特别是协会成员单位应避免在同领域相互之间争夺人才,在其他途径一时无法找到确需人才的情况下,引进人才的单位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与人才现在供职的单位主要领导商议,或通过第三方相关机构协调,通过公开的方式获得人才。

第十二条 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互相兼顾,加强协商协调,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互相压价而损害本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坚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争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共同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协会倡导会员单位按照ISO9000族标准、GB/TI9000ISO9000族核心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倡导各会员单位都应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为提升产业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做出努力。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方法,运用预警机制掌握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对付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联系协会,共同应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并按时、准确向协会报送。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经济运行有关报告,以便会员单位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约由协会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述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项提交协会理事会处理。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组织检查规约执行情况。对执行好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广泛宣传。 

第十九条 协会对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行业内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实施警示措施,适时进行行业谴责。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在本规约规范的内容中发生纠纷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要互相促进,会员有义务向协会秘书处举报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利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规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本规约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试行。

官方微信
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

更多精彩等你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