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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0 13:46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智能制造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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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 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 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 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 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 号)、《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 见》(浙政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 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 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 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的数字 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 业项目。

        3.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其他传统优 势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选址应满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优先支 持落户在整合后的开发区(园区)特别是高能级战略平台、“万亩 千亿”新产业平台中的项目以及省市县长项目、国家重大外资专班 项目。

    第五条 根据前期成熟度,分为实施类和预选类项目。申报实施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当地 用地准入手续,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完成土地预审或工作联系单、 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能评、核准(备案)手续。申报预选类项目,要求已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取得项目 代码、当地用地准入手续、规划设计条件书、环评初审意见。其中,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环评、能评等前期 手续可按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

    第六条 项目用地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符合规划局部 修改政策、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该地块农转用指标年度不得早于上两 年度。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等 内容。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允许分期 建设,分期不得超过 2 期,首期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50%, 总工期不得超过 5 年。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册资本 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 例,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 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城市商 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条 各申报市、县(市、区)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大产业 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要求,具 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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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以及具有 同级权限的开发区(园区)初审后,将项目申请名单报各设区市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名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项目联审两个环节。

        1.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 申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统一汇总筛选,对项目类型、前期条件、 工期要求、用地要求、资金要求、申报标准、项目先进性等进行 初审。

        2.项目联审。入选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归口后,省发展 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联审会,相关 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参加。 

      (1)专家评估。专家重点对项目的产业性质、技术先进性、 投资有效性、产业成长性以及示范带动作用进行评估,并出具咨 询评估意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估;其余项目分 类分批次组织评估。 

      (2)省级部门联审。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对归口管理的项 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能、用地报批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 厅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 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实施类项目纳 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预选类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十五条 对省市县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省长项目,提交 实施类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后,即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市县 长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自然 资源厅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每年省里预留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专项用于省重大产业实施类项目用地保障。奖励范围包括:使用上两年度及当年度下达的非专项用地计 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不含批而未供土地),当 年重新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闲置、储备土地)。

        第十八条 申请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须符合以 下条件:

        1.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 

        2.项目用地已按规定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已通过公开 出让方式完成供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投资/固定资产投 资、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不低于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其中 山区 26 县和 6 个海岛县按不低于申报标准的 70%执行; 

        4.项目建设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 且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当年新增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低于10%

        5.项目第一次申请奖励时已供地面积不得低于该项目总用地 面积的 50%。每个项目申请奖励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 100%奖励;引 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 60%奖励;示范性重大产业项 目给予 40%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分批开展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工作。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申请应按规定提供《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 指标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勘。当年度省预留奖励 计划指标总量不足的,按投资完成度高低顺序给予奖励;对当年 度因排序靠后而未能取得计划指标奖励的项目,在下一年度予以 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或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 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地方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可向省自 然资源厅申请预支。

    第二十二条 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实 施计划,所在区位涉及历史围填海的,优先向自然资源部上报备 案历史围填海处置具体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计划指标时标记“项目代 码”下达,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建 

立监测评估制度。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季度监测, 对已取得用地奖励指标的项目进行用地绩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 下一年度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原则上,约束性指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评估,预期性指 标在项目稳定达产(竣工投产两年内)后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不定期巡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入库的省 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用地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入库后,各县(市、区)要组织项目业主单 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展信息,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独立建账。各设 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年度对完工或竣工项目进行产出核算,并 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预选类项目入储备库后一年内未转为实施类,以 及实施类项目入库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因市场变化无法实施的,由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名单,联 合报经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 厅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退库情况与下一 年度项目申报指标相挂钩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通报机制与问责制度,并 将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对用地绩效评估差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奖励。对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骗取用地指标奖励的,除 由省自然资源厅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奖励外,下一 年度不再受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奖励申请,并将相关信息纳 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已获得土地奖励的退库项目,下一年度由省自然资源厅相 应扣减该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应严格按报经 省政府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果确需变更的, 应按申报程序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咨 询机构。省重大产业项目监测评估费用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入库的省重大产业项目,涉及能耗总量平衡、 环境容量、占用林地等支持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职能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的 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征地、房屋拆迁等难题,金融 机构要优先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的融资需求。省市县三级政府要 建立领导联系服务省重大产业项目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省重大产业项 目库、储备库,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宁波市统筹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有效 期五年,《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浙发改法规〔2014〕504 号)同时废止,已入库项目参照原办 法执行。


      附:  1.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资料合订本清单 

               2. 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资料合订本清单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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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资料合订本清单 

2020 年版) 

        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

        2.项目简介材料,包括项目业主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和 建设必要性、市场供求分析、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方法和 技术先进性、知识产权获得情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筹措 方案、拟选址地块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投入产出 7 项指标情况 (应给出详细的分析过程)、项目投资估算表。其中,市场供求 分析需重点说明近 5年目标市场的供求情况、区域范围内已投产 项目情况,未来 5 年市场需求分析。

        3.项目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前期工作有关材料。

      实施类项目包括:(1)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核准文件);2)规划设计条件书;3)用地预审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 作联系单;4)环评批复或环评备案凭证;5)能评批复。

      预选类项目包括:(1)获得项目代码;(2)规划设计条件 书;(3)用地预审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单;(4)环 评初审意见。

       按标准地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

       5.与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的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6.项目地块所在区域的位置示意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城 乡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需注明坐标))、控 制性详细规划等复印件。实施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总平布置图、 效果图。

       7.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项目贷款(授信)文件、企业 存款证明等。

       8.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需提供上一年度软投入的统计报 表,其中软投入费用包括科研费用、知识产权费用、信息化费用、 人力资本费用、组织管理费用。重点科技型企业项目需提供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项目采用技术的发明专利证书。

      9.特别重大产业项目,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 (按照发改投资〔2017〕684 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格式)。

      10.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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