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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

发布时间:2023-08-17 16:29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宁波市智能制造协会

各会员企业:

现转发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请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具体见文件。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满足《实施细则》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信部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不再受理申请。

二、组织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才能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3,压缩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3)。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线上填报时间:8月5日至8月30日。

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组织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等,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将经公告的《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时,将盖章正式公布文件抄送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对备案企业名单进行梳理,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如实填报申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5,压缩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版(见附件5)。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线上填报时间为:8月5日至8月30日。

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有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抽查,形成推荐名单(见附件4),行文上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并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三、报送要求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

请各地经信部门务必于9月15日前将盖章正式公布文件(扫描PDF版)、《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扫描PDF版、可编辑Excel版)报送至我局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请各地经信部门务必于9月20日前行文上报推荐的《2023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盖章纸质版1份、盖章扫描PDF版、可编辑Excel版),企业佐证材料(见附件5,扫描PDF版)报送至我局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

四、其他事项

申请企业需对提供的佐证材料负责,证明材料要完整、清晰可辨、能正确浏览,佐证材料PDF版请按序编排。《真实性声明》(见附件6)须随佐证材料一起递交。

联系人:朱孟海,联系电话:89186412。


附件:1.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2.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3.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供参考)

   4.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5.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供参考)

   6.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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