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落实《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和《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孵化器信息填报和2026年度省级孵化器(规范级/引领级)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孵化器信息填报
(一)信息填报。各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于9月12日前访问“浙江省企业之家网”(网址:https://zj87.jxt.zj.gov.cn),点击“浙企办事”进入“经信涉企事项办理平台”,选择“孵化器信息填报”栏目,使用浙江政务网账号登录后完成初次信息填报。已纳入火炬统计调查的孵化器原则上均应填报,鼓励其他孵化载体积极填报。相关填报信息将作为省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信息审核。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应强化辖区内孵化器信息填报的组织指导与审核工作,于9月16日前完成部级孵化器和本年度省级孵化器申报单位的审核,于10月23日前完成全部填报单位的审核。
(三)动态更新。初次信息填报完成后,孵化器应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数据动态反映运营真实情况。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应于每季度末前,完成本季度信息变更和新填报单位的审核工作。
二、省级孵化器申报
(一)申报对象
1.所有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浙江省内孵化器均可申报。
2.原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若未发生或仅发生基础变更的,可采用复核程序,复核通过的直接转为省级孵化器(规范级);若发生重大变更或需申报引领级的,按新申报程序开展。
3.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同时申报规范级和引领级孵化器。
(二)复核程序
1.材料填报。申报单位为原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若未发生变更,完成信息填报并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复核申请;若仅发生孵化器名称变更、运营主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关联性变更(运营主体关联性变更主要指因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单位改制引起的国有主体变更,或者子公司调整至另一家子公司、子公司归集至母公司、母公司划分至子公司等情况),完成信息填报并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复核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变更前后孵化器关联性材料(如工商变更登记、法人登记证、公司决议等);不属于上述范围或需申报引领级孵化器的,按新申报程序开展。
2.复核转定。经市、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和省经信厅复核后公示无异议的,转定为省级孵化器(规范级)。
(三)新申报程序
1.材料填报。孵化器运营主体完成信息填报并经审核通过后,继续登录“经信涉企事项办理平台”,选择“省级孵化器申报”栏目,使用浙江政务网账号登录后在线提请省级孵化器申报;填写《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规范级/引领级)》,并上传佐证材料。
2.审核推荐。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和审核推荐。
3.评审认定。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孵化器(规范级/引领级)。其中,省级孵化器(引领级)按照评分标准(附件1)择优认定,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申请总数的30%。
(四)申报要求
各申报及审核推荐单位须恪守诚信,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单位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与材料上传;各市科技局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工作,起草推荐函并填写《XX市2026年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报送省经信厅。
三、联系人
业务咨询:
史鸿彬 0571-88217770/15557110227(省孵化器协会)
徐思雅 0571-85152919(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陈乾浩 0571-87059131(省经信厅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
线上报送系统技术咨询:
高老师 0571-87113551


